伯克制度是中 國清末以前新疆回部 實行的官制,主要通 行於 維吾 爾族、柯 爾克孜族、塔吉克族等民族地 區。
伯克制度起 源於突厥 語族的 稱 謂,古代 漢文 獻中也有多 種 譯名,如 「孛 闊 」 「孛可 」 「 別乞 」 「 別吉 」等。在明清 時期,西域天山南路的世俗官僚被 稱 為伯克,中 亞一些城市的 統治者也使用伯克 這一 稱 號。伯克制度在新疆南部具有悠久的 歷史,唐宋 時期的相 關史籍中已有 記 載。
清朝 統一新疆 後,遵循 「因俗而治 」的原 則, 對伯克制度 進行改造, 廢除了世 襲制, 將其 納入清朝的地方官制序列中。但 這一制度 並未 從根本上改 變 舊有的社 會矛盾和 階 級矛盾。清朝在平定大小和卓之 亂 後,保留了回部原有的伯克官 職, 並 進行了一些改革。伯克制度逐 漸形成了一套固有的 運行 機制和管理 規範,成 為地方官制的重要 組成部分。
隨 著 時 間的推移,到了清光 緒 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 後,清廷下令 廢除各 級伯克, 轉而 實行 與 內地相同的官僚 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