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罪的判決標準如下:
基本刑罰。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特殊情況。如果行為通過信息網路實施,被害人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侮辱罪和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種情況下屬於公訴案件。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也做出了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