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金比例通常是指建設工程中預留的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根據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中約定的,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的資金。
對於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保修金的預留比例通常是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左右。
社會投資項目在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時,可以參照政府投資項目的比例執行。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契約中約定。
在缺陷責任期內,如果承包人認真履行契約約定的責任,到期後可以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在14日內與承包人核實,並在無異議的情況下,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如果逾期支付,應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然而,根據最新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推出的降費措施,建築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已由5%降至3%。這意味著,自2018年6月7日起,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這一政策預計每年可減輕企業負擔約2100億元左右。
綜上所述,保修金的比例上限為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這一規定適用於所有工程項目,無論是政府投資還是社會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