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查封: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產清點之後,使用加貼封條、就地封存的方式,避免防止任何單位及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查封的對象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其作用是防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所保全的財產。
扣押: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產移置到一定的場所進行扣留,以防止任何單位及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一般是把保全的財物運到其他可以便於保存的場所,加以扣留,從而使被申請人不能佔有、使用和處分。
凍結:法院依照法律規定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主要是限制被申請人的到期收益或到期債權的行使,即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有關單位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
以上四種措施,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此外,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