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險公司破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會採取以下措施:
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如果找不到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將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一家保險公司來接受這些合同和準備金。
在破產財產分配方面,將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然後按照一定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稅款和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將按照比例分配。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在破產清算時將按照該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這些措施旨在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確保保險合同的權益不受損害。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