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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第12條

信託法第12條規定,如果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人民法院依照這一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此外,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即債權人申請撤銷信託的權利,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將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