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寫借據時,應遵循以下步驟:
標題。借據的標題可以有兩種方式構成,一是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寫上“借條”或“借據”字樣;二是使用“今借到”作爲標題,正文內容放在下一行頂格寫,這可以視爲一種省略標題的寫法。
正文。正文應明確寫明借據的各項內容,包括借入方從哪裏得到了什麼東西,數量多少,以及物品的品種、型號、式樣、規格等;借出方的信息也需寫清楚,如果是從單位借出的,應說明用途;還應寫明歸還的具體日期或大致時間,若有複雜情況,需詳細說明歸還方法。
落款。落款部分應包括寫借條者的單位名稱和經手人姓名或借方個人的姓名,必要時需加蓋公(私)章,以示負責;單位或個人名稱前一般寫上“立據人”或“借款人”字樣;在署名上還要寫上借錢物的具體時間,年月日要寫齊,不要只寫月日。
此外,還應確保借據中的信息準確無誤,包括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姓名,姓名不可用小寫或綽號代替,以避免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