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消極的否定作用。當一國法院根據衝突規範本應適用外國法,但該外國法的適用將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時,法院可以排除或拒絕適用該外國法。
積極的肯定作用。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內國法的某些規定涉及國家或社會的重大利益、道德與法律的基本原則,這些規定可以直接適用而無需考慮衝突規範,從而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總體而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於維護本國的根本利益,確保國內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統一。
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消極的否定作用。當一國法院根據衝突規範本應適用外國法,但該外國法的適用將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時,法院可以排除或拒絕適用該外國法。
積極的肯定作用。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內國法的某些規定涉及國家或社會的重大利益、道德與法律的基本原則,這些規定可以直接適用而無需考慮衝突規範,從而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總體而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於維護本國的根本利益,確保國內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