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決策機制:公司治理的權力系統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構成,決策機制解決的就是公司權力在上述機構中如何科學、合理地分配的格局。這是公司治理機制的核心。
監督機制:監督機制是指公司的利益相關者針對公司經營者的經營結果、經營行為或決策所進行的一系列客觀而及時地審核、監察與督導的行動。
激勵機制:公司治理的激勵機制,旨在使經營者獲取其經營一個企業所付出的努力與承擔的風險相對應的利益,同時也使其承擔相應的風險和約束。
契約與合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契約和合規。沒有規則就談不上契約,所以契約是以規則作為前提的,尤其是以法律規則作為前提。合規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要有完善的規則,尤其是法律體系,否則合規就無從談起。第二,執法要有效,沒有有效的執法,規則就是擺設。
合理地分配公司剩餘控制權: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合理地分配公司剩餘控制權,即分配契約中沒有規定的那部分控制權。
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平等契約: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契約,即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是平等的法律主體,他們通過討價還價達成契約,一旦契約達成,就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公司治理的核心不僅僅是決策、監督、激勵,還包括契約、合規以及合理地分配剩餘控制權等方面。這些方面共同構成了公司治理的核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