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之間或者不同子公司之間的財產、業務、人事等方面混同,導致公司缺乏獨立的法人地位和財產,從而影響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這種混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財產混同。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混合,賬目不清,難以區分,或者股東隨意調配公司財產,將其轉為個人財產等。
業務混同。股東與公司從事同一業務,交易行為難以區分是代表股東還是公司,導致公司與股東的業務連續性混淆。
人事混同。公司與股東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互相交叉,如董事會人員互相兼任,高管人員統一調配,雇員完全一致等。
在出現法人格混同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者將子公司與母公司視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承擔子公司的債務。這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平正義,防止股東濫用公司形式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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