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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釋四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旨在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解決公司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案件中遇到的法律問題。以下是該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確認無效之訴的原告範圍。明確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案件的原告範圍,包括與決議內容有利害關係的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甚至公司職員。喪失相關身份的人員不再具有原告資格。

知情權的內容和範圍。明確了股東有權查閱會計賬簿的原始憑證,法院應對股東查閱公司檔案材料的時間、地點等作出明確規定,保障知情權的實現。股東可以委託他人查閱公司檔案材料,但需徵得公司同意。

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可訴性。明確了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可訴性,並規定了提起該請求權的依據,即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股權轉讓通知的內容和後果。明確了股權轉讓通知應包括的內容,以及未通知或通知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法律後果。

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還強調了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平衡,以及在公司治理機制受損時的司法介入。通過這些規定,旨在更好地保護股東權利,維護公司治理機制,促進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