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於一定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滅的法律行為。解散的原因包括一般解散、強制解散和司法判決解散。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的目的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係,處理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成立清算組:公司解散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理公司財產: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財產處理應依下列順序安排: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一順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清算分配:確定並實施清算方案,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制定清算報告: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製作清算報告。
註銷登記並公告:清算結束,應將經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確認檔案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