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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申請資格

公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資格因地區和具體政策而異。以下是一些常見的申請條件:

本地居住和戶籍:申請人通常需要在本地有穩定的居住地點和戶籍。例如,在某些地區,申請人需具有城市區城鎮戶籍人口,且實際居住。

住房面積:申請人的住房面積應低於當地規定的標準。例如,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收入和財產: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通常需要低於當地規定的標準。例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2038元,或者家庭金融資產控制標準。

就業情況:對於外來務工人員,可能需要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在申請地工作,持有居住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在當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

特殊情況:如申請人為單身人士(孤兒年滿18周歲),可以單獨申請;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員應由監護人代其提出申請;申請之日前五年內在城市區有房產轉讓行為的不能申請;申請家庭有商業用房、寫字樓或其他投資性房產的不能申請。

其他條件:可能還包括其他地方政府規定的條件,如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申請者的住戶總每月入息和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現行的限額,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在香港並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配屋時,申請表內必須有至少一半成員在香港住滿七年,而且所有成員仍在香港居住。

請注意,這些信息可能會隨政策調整而變化,具體情況應以當地政府發布的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