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作者具有法定性,這意味著公文的作者並不是起草公文的人,而是公文的製發主體,即法定作者。
法定作者是指那些依照法律和其他有關法規成立的,並能以自己的名義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社會組織或代表該組織的領導人。例如,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法律和法令制定行政法規,發布命令和決定。
公文的製發主體既然是法定作者,其主旨必然從屬於法定作者及其社會管理活動的要求。因此,公文的作者必須是法定作者,即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能權力和擔負一定義務的機關及其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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