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權利通常由憲法明確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這些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意味著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待遇和權利,不受歧視。
政治權利和自由。涵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監督權。即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並依法有權獲得賠償。
社會經濟權利。如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以及在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獲得社會保障和物質幫助的權利。
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如受教育權,以及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婦女保護權。確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
特定群體的權利保護。如對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的保護,以及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的保護。
這些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旨在保障個人的自由和發展,確保公民能夠在尊重人權和法治的環境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