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的採伐情況需要根據其等級和具體情況來確定。以下是公益林採伐的相關規定:
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原則上禁止採伐,但確需採伐時,需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同意後才能實施。
二級和三級國家級公益林可以進行更新採伐、撫育採伐、低效林改造等性質的採伐,但這些活動不能超過各鄉鎮年度公益林的採伐限額。
公益林的採伐還受到採伐方式、強度和時間的限制。例如,撫育採伐的伐前林分鬱閉度不得低於0.8,一次採伐蓄積強度不得大於15%,伐後鬱閉度不得低於0.6。
公益林更新採伐允許採用擇伐方式,但採伐間隔期不得小於一個齡級期。坡度25度以上的,採伐強度不得超過伐前林木蓄積的15%,坡度25度以下的,採伐強度不得超過伐前林木蓄積的25%。
公益林的竹林採伐可以進行擇伐和疏伐,但採伐量不得超過當年新竹量,伐後每公頃應保留健壯母竹1500株以上。
公益林低效林改造以綜合改造和補植改造方式為主,一次改造的蓄積強度不得大於20%,嚴禁對原生型低效林進行改造,禁止將公益林改造為商品林。
此外,因科研或者實驗、防治林業有害生物、建設護林防火設施、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採伐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需要注意的是,盜伐或非法採伐公益林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