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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式

公示催告程式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程式,主要用於處理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如商業匯票等被盜、遺失或滅失的情況。該程式分為兩個階段:

公示催告階段:

此階段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利害關係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間向法院申報權利。

如果有人申報,法院將通知申請人查驗票據,但不得對票據的權利義務進行實質審理。如果票據一致,申報成立,法院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

如果無人申報或申報被駁回,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除權判決階段:

此階段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或申報被駁回,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判決後,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如果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未能在除權判決作出前申報權利,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起訴。

公示催告程式具有非訴性的特點,申請只能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公示催告的特別程式要件包括:符合申請公示催告的法定適用範圍、具備申請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申請人適格、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公示催告程式是作出除權判決的必經前置階段,但並非所有公示催告都會導致除權判決。例如,如果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合法有效,或者原申請人在無人申報權利或申報權利無效時沒有依法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那麼就不會作出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