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地址的填寫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總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如果問的是戶籍登記中的出生地址,應填寫個人出生時的實際地點,城市應具體到區,農村應具體到鄉、鎮,並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表示,例如“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或“河南省鄧州市”。對於棄嬰,如果出生地點不詳,應以發現地或收養人、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爲其出生地。
如果問的是填寫籍貫時的出生地,應遵循相關文件和規定。例如,根據公安部的規定,公民的籍貫應爲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如果祖父去世,則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如果祖父未落常住戶口,則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後,即使祖父遷移戶口,籍貫也不再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