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追溯期限取決於犯罪行為的法定最高刑。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追訴期限如下: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十年。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訴期限為二十年。
此外,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追訴期限的計算方式如下: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可以延長或中斷追訴期限: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