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解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自訴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犯罪地的定義: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管轄權的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發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入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居住地的確定:
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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