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訴期的計算方式取決於犯罪類型和犯罪行爲的狀態。以下是不同情況下追訴期的計算方法:
一般情況下。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爲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
連續犯或繼續犯。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逃避偵查或審判。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如果犯罪人逃避偵查或審判,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提出控告但未立案。如果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時效中斷。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情況下,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不同犯罪類型的法定最高刑有不同的追訴期限,例如,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後仍認爲有必要追訴,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