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追訴期通常為三年,這是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護,除非存在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未在刑事案件立案後、第一審判決宣告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理結束後提起民事訴訟,此時人民法院仍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