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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不同年齡段的人在犯罪時應負的刑事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於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以上規定旨在確保對未成年犯罪者的處理既嚴格又充滿人文關懷,既保護社會的安全,又關注未成年犯的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