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案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口頭傳喚。指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口頭責令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爲。
強制傳喚。指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採取強制的方法將其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爲。
傳喚證傳喚。也稱爲書面傳喚,是公安機關常用的傳喚方式,即由執行人員將公安機關簽發的《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並要求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爲。
拘傳證傳喚。指公安機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自首。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抓捕到案。指通過抓捕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到案。
以上各種方式適用於不同情況,確保案件能夠順利進行調查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