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刑事制裁:這是對犯罪行爲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以及罰金、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
民事制裁:用於懲罰民事違法行爲,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行政制裁:分爲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如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
違憲制裁:主要用於撤銷同憲法相牴觸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以及罷免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
這些制裁手段的目的在於懲罰違法者,恢復被侵害的權利和法律秩序,並根據違法情節、危害程度、主觀方面等具體情況,依法減免或從重、加重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