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發行人必須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而來,其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盈利能力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
淨資產要求。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股本總額要求。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主營業務要求。發行人應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股權清晰要求。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公司治理結構要求。發行人應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建立健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確保相關機構和人員能依法履行職責。
這些條件旨在確保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質量和可持續性,同時也保護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