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並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及企業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行加班津貼制度。加班工資與加班津貼不同,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勞動者超過工作時間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加班加點的時間不同,按照相應的比例予以計發加班工資。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