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契約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契約的試用期有以下具體要求:
試用期期限。勞動契約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契約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契約期限三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勞動者崗位變動的情況下,也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與契約期限的關係。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契約期限內。如果勞動契約僅約定試用期,那麼該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將被視為勞動契約期限。
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或勞動契約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