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勞動者的年假計算方式如下:
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
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
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果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且經職工本人同意,單位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於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