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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追溯期

勞動糾紛的追訴期在中國法律中有兩種不同的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這個時效期是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如果在這個時效期間內,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這個時效期間會中斷並重新計算。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當事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仲裁,仲裁時效會中止,待中止原因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情況,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此外,如果勞動關係仍然存在並且存在拖欠勞動報酬的情況,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但是,一旦勞動關係終止,應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