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仲裁是一種仲裁形式,它允許仲裁庭在特定情況下,根據公平和善意原則(ex aequo et bono)作出裁決。這種仲裁方式通常在認為嚴格適用法律規則可能導致不公平結果時被採用。友好仲裁的特點是仲裁員或仲裁庭被授權在不違背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和公共政策的前提下,排除具體法律規則的適用,而是依據他們認為公平的標準來做出裁決。
友好仲裁已經得到許多國家的國內立法、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國際條約或示範法的普遍承認。它旨在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和諧,符合私人自治的原則,並且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具有話語正當性。儘管如此,中國的現行仲裁法制主要規定了依法仲裁,友好仲裁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幾乎還是空白。
在國際上,友好仲裁也被稱為amiable composition或ex aepuo et bono。其中,「amiable composition」源於法國法律用語「amiable compositeur」,意指友好調停者,而「ex aepuo et bono」則是拉丁語,其中aepuo有公平、衡平的涵義,而bono更接近於善意、誠信之意。因此,友好仲裁的涵義包括兩個方面:其一,仲裁員或仲裁庭被賦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其二,仲裁員或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需要參考公平和善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