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當事人特定性:反訴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不能對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管轄法院: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如果反訴的案由或案件性質根據法律規定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反訴不予受理,應當至專屬法院另行起訴。
訴訟程式:反訴與本訴必須適用同等訴訟程式。
牽連關係: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和法律上有牽連關係,即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
提起期限:提起反訴的期限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訴訟進行中:反訴只能在本訴進行中提起,即從法院受理原告提起的本訴,直至判決、裁定作出前的任何階段。
以上條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總結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