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 節
古代的死刑一般在秋冬季 節行刑, 這 與古人的自然神 權 觀念有 關,即 順 應天意。
董仲舒的 「天人感 應 」 學 說 認 為,天有四 時,王有四政, 慶、 賞、 罰、刑 與春、夏、秋、冬以 類相 應,秋冬行刑 順 應了天道 肅 殺之威。除 謀反大逆等 「 決不待 時 」者外,一般死刑犯 須在秋天霜降以 後、冬至以前 執行,因 為 這 時 「天地始 肅 」, 殺 氣已至,便可 「申 嚴百刑 」,以示所 謂 「 順天行 誅 」。秋冬行刑制度, 對 後世有 著深 遠的影 響,唐律 規定 「立春 後不 決死刑 」,明清律中的 「秋 審 」制度亦溯 源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