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蘭經》在描述女性地位、作用、權利、義務、婚姻、家庭、兒女等方面,反映了伊斯蘭教的女性觀念。在《古蘭經》中,男女被視為平等的,強調婦女和男子有一樣的宗教義務,並且可以和男子一樣懷有被接納進樂園的希望,承認男女是同本之枝,婦女和男子一樣,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有做證人的資格,禁止誣陷、敗壞婦女的名聲等。
伊斯蘭教的婚姻制度承認婦女有選擇丈夫的權利。《古蘭經》中有這樣的規定:「當她們與人依理而互相同意的時候,你們不要阻止她們嫁給他們的丈夫」(2∶232)。在締結婚姻時,男方須納合理的聘金,婚姻才能生效。向未婚妻贈聘禮並不是伊斯蘭教的發明,早在伊斯蘭教產生以前的阿拉伯半島上就流行著這種習俗,不過那時的聘禮,實質上是把婦女作為商品買進的一種貨幣,與伊斯蘭教的聘禮在性質上有根本的不同。後者一方面是防止男子隨便離婚,從經濟上有所牽制,另一方面在男子要求離婚的情況下,女子在生活上可以有所保障。因為伊斯蘭教規定,凡已贈送女方的聘禮,丈夫在要求離婚時不得索回。 伊斯蘭教的聘禮等於是保護婦女的一種經濟措施。當然,如果女方自願放棄或不要聘禮,婚約也是成立的。
然而,也有觀點認為,伊斯蘭教中的婦女地位是「受壓迫的」或者至少是「受支配的」。這可能是因為伊斯蘭教興起時的7世紀初,阿拉伯遊牧部落既是父權家長制又是多妻制的,婦女地位相對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