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的主要職責包括:
執行刑罰、管理勞動教養。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以及管理部直屬監獄。
法制宣傳教育。制訂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
法律服務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公證業務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公證律師辦理公證事務。
人民調解和社區矯正。指導和管理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司法鑑定管理。負責指導管理全國的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法學教育與理論研究。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其他相關職責。如參與社會保障綜合治理、維穩工作、信訪等。
這些職責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