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種判 斷 權和救 濟 權
司法 權的本 質是一 種判 斷 權和救 濟 權。
司法 權是特定的 國家 機 關通 過 審判形式 將相 關法律 適 用於具 體案件的 專 門化活 動, 這 種 權力具有 獨立性和被 動性。司法 權的核心功能是通 過 審判 來 處理 權利 義 務 糾 紛、 恢復社 會公正秩序,以及 對 個人 權利的救 濟和保障。司法 權的本 質 特徵 包括判 斷 權的行使,即法官 基於 證 據 對案件事 實和法律 問 題 進行 認定, 並做出公正的裁 決。此外,司法 權也 體 現 為一 種救 濟 權,通 過 審判 程式 給予不法侵害人 懲 罰, 並 對受害者 進行 權利救 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