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基本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合議庭的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如果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並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合議庭的職責包括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依法開庭審理一審、二審和再審案件等。合議庭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中國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獨任制和合議制。在民事訴訟中,除第一審程序中的簡單案件適用獨任制進行審判外,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一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