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時,未休年假的計算方法是根據員工在單位已過日曆天數,除以365天,再乘以職工全年應當享受的年假天數,再減去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具體來說,如果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例如,如果員工上班270天÷365天×當年5天年休假≈3.69,那就按3天未休年假計算。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餘的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如果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