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休假 規定如下:
哺乳假 時 間:女 職工每天有1小 時的哺乳假, 這一小 時可以在每天的 勞 動 時 間 內集中休息。如果女 職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 一個 嬰 兒,每天增加1小 時哺乳 時 間。
哺乳假 計算:哺乳假是 計算在 勞 動 時 間之 內的,如果未 滿1周 歲的 嬰 兒,其母 親 勞 動 時 間是不允 許延 長的,也不得去 給她增加夜班的工作。
哺乳 時 間: 對 撫育未 滿周 歲 嬰 兒的女 職工,在每班工 時 應 給予 兩次哺乳 時 間,每次哺乳 時 間 單胎 為30 分鐘,也可以 兩次哺乳 時 間 合併使用。 雙胞胎以上者的哺乳 時 間按 單胎哺乳 時 間成倍增加,哺乳 時 間及其途中往返 時 間 應扣除 勞 動定 額。
哺乳期延 長: 嬰 兒 滿周 歲 後 確 診 為 體弱 兒,可以 適 當延 長哺乳期,但 最多不超 過 六個月。
其他假期:除了哺乳假,女 職工 還可以享受 產假、生育假、育 兒假等假期。 產假 為98天, 產前15天可 開始 請假。 難 產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個 嬰 兒,增加 產假15天。
以上 規定可能 會因地 區和具 體政策有所不同,建 議女 職工根 據所在地的具 體 規定 進行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