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司法解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商業秘密的定義: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製造的或商業的秘密、生產方法、化學配方、繪圖、模型、銷售方法、配送方法、契約格式、商業計劃表、價格協定細節、消費者數據、廣告策略、供應商和顧客名單、計算機軟體和資料庫等。
客戶名單的定義: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
保密措施: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洩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國際組織的定義:《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9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未披露的信息,只要有關信息符合秘密性、因其屬於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合法控制該信息的人為保密已經根據有關情況採取了合理的措施這三個條件。
權利所有人:根據TRIPS的規定,有權主張商業秘密保護的主體為「合法控制人」。
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為民事、行政及刑事的主要保護模式。
以上是商業秘密的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