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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格八法制度

四格八法制度是清代考察官吏的一項制度,起源於明代,但在清代得到了完善。這一制度具體規定了文官考核的內容與處分標準。

四格涵蓋了官員的為政操守、為政才能、為政態度及身體條件等方面。其中,「才」指的是官員的才能,「守」指的是官員的操守,「政」指的是官員的政績,「年」指的是官員的年齡和身體狀況。

八法則是針對考核中不合格的官員進行處分的規定,包括不謹疲軟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這些處分從革職拿問到降級調用,再到勒令休致,形成了一個系統而周延的處罰體系。

在康熙九年,具體明確了八法的處分規定,例如貪酷者革職提問,永不敘用;不謹、疲軟者皆革職;年老、有疾者皆休致;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浮躁者降三級調用,且都不準援赦。乾隆二十四年進一步規定,犯貪酷的官員可以隨時被督撫彈劾,從而使得八法在實際執行中變成了「六法」。

四格八法制度體現了文官考核德才並重的特點,其中官員所受處分多源於「守」、「才」和「年」三格的影響,而單純因政績不佳而受處分的情況並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