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利益」是契約法和侵權法共同保護的對象,它與正在締結的契約本身無關,是相對獨立的。具體來說,固有利益是指債權人原本保有的利益,如人身權和財產權等,這些利益非因債務人的給付或履行而為債權人固有的利益。當固有利益受到侵害時,即使契約成立並得到履行,受害人也無法恢復這些利益,因此需要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救濟。
在締約過失責任中,固有利益的損害主要是由於未盡保護義務而導致的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加害人應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的問題。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
此外,固有利益不應包括精神利益,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在締約過失責任中難以確定,且可能過分擴大適用範圍,不利於交易的進行。因此,固有利益損失中的人身損失主要限於對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