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五年。這一規定適用於包括鄉、民族鄉、鎮在內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確保了這些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均為五年。任期屆滿後,代表可以再次當選並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