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利希,全名歐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生於1862年,逝世於1922年,是一位奧地利法學家,也是社會學法學派在歐洲的創始人之一。埃利希出生於一個律師家庭,曾在維也納大學學習法律,並從1899年起在切爾諾夫策大學擔任羅馬法教授。他的主要作品包括《法律的自由發現和自由法學》(1903年)、《權利能力》(1909年)、《法律社會學基本原理》(1913年)和《法學邏輯》(1919年)等。
埃利希的學說思想的核心觀點是,法律發展的重心既不在於立法,也不在於法學或司法判決,而在於社會本身。他認為,法律比國家出現得更早,國家制定和執行的法僅是法律中的一小部分。即使在現代,國家對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這種法不同於國家執行的法,而是社會組織的內在秩序。儘管這種法在法律命令中沒有地位,但它卻支配著社會生活本身。埃利希提倡「法的自由發現」和「自由的判決方法」,主張法官在法律規定含糊不明等情況下,應根據案件事實和正義感進行判決。他的這些觀點抹煞了法律規範與非法律的社會規範的界限,縮小了國家在法的制定和執行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