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顧名思義,為一法域之外的法律,即"法律意義的法庭地以外的其他法域之法律"。在我國,域外法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衝突規範確定的,中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資料。
域外法的適用是指特定的法律人通過法律解釋和推理準確地將外國法律規範運用到具體法律事實中,從而作出合理的法律決定。域外法適用過程實質上是法律人準確地把抽象域外法律規範運用到具體的案件糾紛中,對於有爭議和歧義的往往還需要分析和闡釋。
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法院需要根據衝突規則指引應適用域外實體法,這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查";二是"明"。"查"是法院如何通過特定途徑獲取外國法;"明"則是法院通過特定途徑"查"得外國法後,如何合理確定該外國法的含義,並適用於當前的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
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案件應當適用域外法律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查明:(一)由當事人提供;(二)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三)由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提供;(四)由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提供;(五)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六)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七)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八)其他合理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