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報案後公安機關不受理,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法:
請求公安機關複議。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可以在七天內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如果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安機關接到檢察院的要求後需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向上級公安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投訴。如果存在警察翫忽職守或不作爲的情況,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檢舉、控告。
撥打12345政府專線投訴。可以向12345投訴,說明情況後,市長熱線會督促派出所進行處理。
提起刑事自訴。如果認爲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不予立案追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以上方法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建議在採取行動前保留好相關證據和文件,以便於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