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增值稅發票丟失,應立即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丟失情況,並在當天完成此操作,無需登報聲明作廢。根據發票的類型和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不同的措施:
對於電子發票,可以重新列印作為原始憑證。電子客票等特定類型的電子發票一旦丟失,需由當事人詳細說明情況,並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如果丟失的是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可以根據發票代碼、號碼、開票日期等信息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查驗並下載電子專票。如果無法提供這些信息,可以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專票。
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或抵扣聯丟失,可使用其他聯次的複印件作為記賬憑證或抵扣憑證。若丟失前已認證相符,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若丟失前未認證,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進行認證後,再使用其複印件留存備查。
如果丟失的是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記賬聯,可以在開票系統中再列印一份。
對於空白髮票的丟失,需要填寫《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並持稅控設備到主管稅務機關或自行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這些措施大大簡化了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同時也提高了財務處理的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