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
外交斡旋是一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定義:指第三者(可以是國家或國際組織)不直接介入具體的爭端,而是運用外交手段協助爭端當事國進行談判,以促使其達成協定。
目的:斡旋的目的是通過勸告爭端當事國通過談判解決爭端,有時還需要協助雙方同意舉行談判,並提供談判所需的會場、設備和通信等便利。
特點:斡旋要求第三者不介入具體爭端,其作用主要是勸告,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實施方式:斡旋程式可以是爭端當事國一方委託第三者進行,也可以是第三國自願進行。在國際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通過斡旋解決爭端的程式,且任何國家都沒有義務委託第三者進行斡旋,第三國也不負有為他國爭端進行斡旋的義務。
斡旋與調停不同,進行斡旋的國家不參與有糾紛的國家雙方的談判,只是提出一些建議供當事國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