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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化人相犯

"外化人相犯"是中國古代封建法典中對外國人的通稱,主要指同一國家的外國人之間發生訴訟糾紛,以至產生犯罪,都依其本國法律處理;不同國家的外國人之間及外國人與中國人之間發生的訴訟糾紛,都一律按照唐朝的法律處理。

具體來說,唐朝《唐律疏議?名例律》中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這意味著,同一國家的外國人之間發生犯罪,可以依據其本國的法律進行處理;而不同國家的外國人之間,以及外國人與中國人之間的犯罪行為,則統一按照唐朝的法律進行處理。

這一規定體現了唐朝對於外國人的寬容態度,同時也展示了其處理涉外案件的智慧和策略。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特別是鴉片戰爭以後,西方列強根據強加於清廷的不平等條約,攫取了領事裁判權,這使得《大清律例》的這個規定對這些國家在中國犯罪的公民不適用,清政府的司法主權遭到嚴重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