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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人口可以立市

立市的人口條件根據不同情況有所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

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需達到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需達到20萬人以上。

聚居人口不足10萬人的特殊情況:

在重工礦基地、省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規模較大的物資集散地或邊遠地區的重要城鎮,如果確有必要,可以設市。

非農業人口和年國民生產總值:

非農業人口六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二億元以上,已成為該地經濟中心的鎮,可以設定市的建制。在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的重要城鎮,重要工礦科研基地,著名風景名勝區,交通樞紐,邊境口岸,即使非農業人口不足六萬、年國民生產總值不足二億元,如確有必要,也可設定市的建制。

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的條件:

總人口五十萬以下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的非農業人口十萬以上、常住人口中農業人口不超過40%、年國民生產總值三億元以上,可以設市撤縣。總人口五十萬以上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的非農業人口一般在十二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四億元以上,可以設市撤縣。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所在鎮,非農業人口雖然不足十萬、年國民生產總值不足三億元,如確有必要,也可以設市撤縣。

綜上所述,立市的人口條件依據地區的特殊性、經濟水平、非農業人口數量以及年國民生產總值等因素而定。